商法通的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为规範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併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託**人办理备案事项;**人在代为办理备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託书。
三、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二)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三)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字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五)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上签字盖章,并退1份给备案人;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备案人各应补正事项。
五、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备案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全部备案资料以及处理意见层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
六、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予以处理:
(一)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在同一省且同属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管辖的,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不在同一省或分别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管辖的,受让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后30日内,应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发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告知函》。
七、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未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或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若被转让企业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受让方的,不享受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的股息减税优惠待遇,并由被转让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到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九、省税务机关应做好辖区内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工作,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有什么管理要求?
12366北京中心的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
五、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备案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全部备案资料以及处理意见层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如发现此种股权转让情形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包括转让方把股权由应徵税的国家或地区转让到不徵税或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应不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六、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予以处理:
(一)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在同一省的,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不在同一省的,受让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后30日内,应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发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告知函》(见附件2)。
......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否可以委託**人办理备案事项?
12366北京中心的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二、......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託**人办理备案事项;**人在代为办理备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託书。
......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在什么时间进行备案?
热心网友的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五条规定: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彙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也就是企业股权划转完成日相对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彙算清缴期间进行。
️按相关规定要求,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备案时应填报哪些资料
张明君律师的回答:
您好,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二)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三)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字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五)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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