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的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处理民俗和法律的关係
冷雪伤痕的回答:
民俗属于道德範畴,而且是特定地区的,是某一民族约定俗成,继承并传承下来的文化传统,不具有社会普遍约束力,更不享有法律承认的效力。民俗是基于特定熟人社会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交往规则。民俗与法律,是不同层面的,民俗只能在法律範围内发挥作用,超过法律範畴就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的民事、刑事纠纷,当然,世界上所有的纠纷,法律都可以调整,民俗太狭隘了,就相当于宇宙与尘埃的关係。
热心网友的回答:
很简单,法律规定某事可以民俗定性的,民俗为首;法律没规定可以民俗定性的,法律第一。归结起来就是——依法办事。
库珀谢尔顿的回答:
以法律为準绳,以事实为依託。在法律规定範围内,酌情处理,按民俗可宽则宽。
️什么是法律?它和民俗有什么异同?
有孚翁的回答: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範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範(社会规範)。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範总称。
法律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範,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可划分为:
⑴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商法、国际法等)。
⑵普通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等)。
⑶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範的总称。
法律是一整套的强制性规範,整个社会都需要按照这个规範来做,否则法律是要追求相关责任的。
民俗也是一套约定俗成的规範,在一定範围内可能具备一定的强制性,但即便违反也不会追究相关责任。
民俗又称民间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一个社会群体在长期的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并世代相传、较为稳定的文化事项,可以简单概括为民间流行的风尚、习俗。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民俗传统的国家,在中国境内土生土长的各民族中,都有广大人民群众创造的各类民俗文化,代代传承。这些民俗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生活,还增加了民族凝聚力。民俗起源于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需要,在各个民族、时代和地域中不断形成、扩大和演变,为人民的日常生活服务。
民俗就是这样一种来自于人民,传承于人民,规範人民,又深藏在人民的行为、语言和心理中的基本力量。我们置身其间却不为其所累,甘愿接受这种模式性规範的保护!
移动公证的回答:
法律是一整套的强制性规範,整个社会都需要按照这个规範来做,否则法律是要追求相关责任的;
民俗也是一套约定俗成的规範,在一定範围内可能具备一定的强制性,即便违反法律也不会追求相关责任
️民俗与法律,政令的区别是什么
老耆的回答:
民俗指民间习俗,一个民族或一个社会群体逐渐形成并世代相传的流行的风尚、习俗。内
法律是由立容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政令泛指**释出的有关施政的命令。
前一项是民间的。后两项是官方的。
法制的国家,政令应根据法律来制定,不得违背法律。也就是法律高于政令。
热心网友的回答:
政令,指国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致通过后释出的有关施政的命令。有的村**提出释出政令,是对党和国家**的践踏,是严重的无视国家法律的错误行为!
️简述在民事审判中运用民俗习惯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心诚则灵的回答:
中国社会传统历来重视风俗习惯,民众对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民间法更是有所偏好和青睐。在我国许多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影响根深蒂固,人们对民俗习惯的信奉,甚至大于对法律的遵守。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如果机械运用法律,不注重民俗习惯,就会使判决说理无法服人,判决内容无法执行,最终损害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适时的引入民俗习惯解决矛盾纠纷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俗习惯在基层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适用
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审理案件决大多数为财产、婚姻、赡养类案件居多。在审判过程中,适时引入风俗习惯,主动克服法律的保守性和僵化性,增强司法的灵活性,适用性,考虑广大农民群众的一般道德评价标準、法律认知尺度和对事物普遍性的是非判断标準,使法律与人民的实际和需要相结合,使法律得到适合实际的合法的变通,通过法官的操作赋予法律以真正的含义与生命。
笔者在审判中曾碰到这样一个案例,被告黄雪娟从小就被原告刘余凤抱养,2023年,被告黄雪娟嫁到邻。双方关係本来一直很好,直至2023年,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此后就不相来往,但并未就此解除收养关係。原告因老伴亡故,丧失生活能力兼体弱多病,且另无儿女,故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
法庭上,原告老泪纵横,尽情诉说心中不幸事,情到深处,常无语哽咽。被告黄雪娟心中也有埋怨,说在原告家经常受到打骂,到适学年龄也没有书读,每天只是在家做家务,从未休息。被告出嫁后,原告还经常到被告家无理取闹。
现在已经与养母断绝了一切人情来往,领养关係早已事实解除,且被告黄雪娟系出嫁之女,按当地的风俗习惯,出嫁之女不须承担赡养义务,但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对养子女对养父母的义务相违背。在其亲生子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养女黄雪娟应适度承担赡养义务,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判决被告黄雪娟每月支付老人赡养费70元。此判决后来也得到原、被告双方的理解和支援,并得到了村民的一致肯定。
本案是法官运用民事习惯进行的裁判,该判决既符合社会公认的民俗习惯,也符合社会公众的通常性的期待,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二、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运用民俗习惯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城市化程序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城市、农村人口的频繁流动,乡土文化、民俗习惯与新时代新价值观念的激烈融合与碰撞,给基层法院法官运用民俗审理民商事案件带来新的挑战。基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法官作为行使审判职能的执法者,更多只能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问题,对于运用民俗习惯裁判案件,有着许多的问题。
1、基层法官自身的素质限制了运用良俗裁判案件。现代法制社会中,日益複杂的法律关係决定了法官这个特殊群体的职业素质必须要与时俱进。一个合格的法官,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丰富的职业知识、严谨的职业思维。
而要真正做到运用良俗裁判民商事案件并不是一个简单地尊重乡风民俗的问题,也要求法官运用并严谨的法院,融会贯通相关法律,追求法律条文背后体现的法律原则和精神,从而达到与民俗本源价值观念一致性。
2、对于基层法院的办案法官来说,运用民俗习惯裁判承担被上诉的风险。一般而言,如涉及彩礼返还、赡养、相邻纠纷等型别案件,由于当事人之间冲突对立情绪较严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尊重乡风民俗习惯,并在裁判时予以考虑,是能对大多数案件起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但是一旦一方当事人上诉,由于法律上对司法审判中运用民俗习惯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运用民俗习惯裁判一般被归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範畴,不同地域的法官的认知不尽相同,故而要承担较大的被改判的风险,承办法官对此有着较大的顾虑。
3、法官如何合理自由裁量的问题。相关法律对彩礼返还之类案件的裁判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裁判标準,因此,法官较难做到合理自由裁量,经常导致此案的主审法官裁判返还比例较大,而彼案的主审法官裁判返还比例较小,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当事人则因此质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权威性、质疑法官的能力和品性,这客观上急需制定一个统一的标準,以便于实践操作。
4、如何转变司法理念的问题。实践中,对于民俗习惯能否引入民商事裁判,在法官当中本身就有争议,一部分法官的长期实践中形成「民间的风俗习惯没有经过国家的制定和认可,不能够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的理念。对此一概持排斥的态度。
也有的法官认为,民俗习惯可以用,但只能在法官调解案件时使用,认为「存在未必合理,有法就应依据」。因此,转变一线法官长期形成的僵化、固执的执法理念就成了一个迫切的问题。
三、审判实践中运用民俗习惯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处理好民俗习惯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係。
某些民事案件,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民俗习惯有具体规定。如婚约及其引起的财产纠纷。处理这类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民俗习惯,这既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又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了可行的原则;某些民事案件,国家法和民俗习惯都有规定,但二者规定的内容相互冲突。
即合乎国家法的行为却违背了民俗习惯,合乎民俗习惯的行为却违背国家法 ,审理这类民事案件,首先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民俗习惯的性质如何,是鄙陋、落后陈腐还是善良、进步,如果是前者就要摒弃,如是后者就可以适当参照;二是当事人意思如何,如果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时,因国家制定法的效力高于民俗习惯,就只能适用国家法以免出现以民俗习惯否定製定法的偏向。如果双方当事人依民俗习惯可以达成协议,就应适用私法领域里「当事人协议优先」原则。
当然,前提是该民俗习惯达成的协议没有破坏国家的正常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坚持民俗运用的地域性、多样性和灵活性。
制定法调整的是整个社会,其规定具有统一性、固定性等特性。而民俗则「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一般而言,民俗是针对特定的社会群体发挥作用,存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调整範围侷限,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要根据民俗的特性来调整办案思维,巧妙地穿行于法律与民俗之间,并在两者之间进行谨慎的考量和必要的衡平,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化解纠纷,以达到社会的和谐。
最后,要防止法官「过度」运用民俗习惯。
基层法官虽然对当地风俗习惯等传统文化知之甚深,具有将良俗引入司法审判的天然优势,但正是这种与乡土社会文化过于紧密的联络,很容易使法官沉溺于用民俗习惯解决民间纠纷而逐步丧失法律意识。因此我们在提倡将民俗引入审判的时候也要防止出现过度化的趋势,避免法官过度运用民俗习惯而忽视法律。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才是法官应该坚持的主导模式,而民俗的合理运用仅仅是对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
四、基层审判正确运用民俗习惯的保障
1、全面提高基层法院办案法官的素质,是正确运用民俗习惯的根本保证。对法官来说,一方面要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对民俗习惯的理解与适用能力,能动地运用民俗习惯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另一方面要自觉完善自身的知识体系,尤其注重弥补社会知识和经验的欠缺,通过多种途径,多了解和掌握一些民俗习惯,加强对民俗习惯的学习研究,吃透其精神实质。
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可邀请当地经验丰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必要时还得深入民间向长者谘询请教,保证对涉案的民俗习惯有个準确的把握。
2、大力开展司法调研,全面收集各类民俗习惯,是正确运用民俗习惯的前提条件.民俗习惯不是**于立法机关正式的立法,而是自然孕育和根植于群体中,民俗习惯大都有一定的通行範围,效力上具有一定的地域原生性。它产生于特定社会区域的群体和组织,只对该地区的全体成员有效,作用範围非常有限,有的仅适用一个民族村、镇,没有国家法律那种普遍统一的效力和权威。
不同地区的民俗习惯各有差异,一个地区的民俗习惯对另一个地区没有任何约束力。这就要求各基层法院投入更多的物力、财力、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开展民俗习惯调研活动,收集相关民俗习惯,使办案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
3、认真总结典型案件,制定统一的审判标準,是正确运用民俗习惯的有利基石。这样即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避免同一性质案件重複定性审理、以不同标準重複裁判,还有利于减轻执行压力,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在法律效果方面,有利于规範执法尺度,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减少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性裁判的怀疑,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实践证明,民俗习惯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有效的平息民事纠纷,符合当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如果单纯依靠国家制定法,往往会受到指标不治本的作用。依靠民俗习惯处理纠纷的民主做法,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纷繁的民俗习惯面前,基层法官要学会并擅长给民俗习惯披上符合国家制定法的外衣,要在裁判思维中体现社会背景知识,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内外因素结合考虑,使司法儘可能地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一致,增强司法裁判对于社会纠纷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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