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的回答:
统一楼上的观点,这是明显的行政法规,没有期限。即使是法律,只要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有效期也是属于长久有效的。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期限的限制。
热心网友的回答:
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本身没有规定失效时间,因此,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只要没有与该暂行规定冲突的地方,还应当是有效的.
热心网友的回答:
**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一般新的规定出台旧的规定自行消灭,没有时效之说。
️暂行办法是什么意思?有法律效应吗?
热心网友的回答:
暂行办法一般是**部门制定的规章,不是法律。但有法律效力。
热心网友的回答:
在其宣告失效或者有新办法代替之前,有法律效力。
️国家标準,行业标準具有法律效力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just享受的回答:
需要分情况来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十四条强制性标準,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準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準,国家鼓励企业自愿採用;
2、第十五条企业对有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的产品,可以向***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1)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誌。
(2)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誌出厂销售。
️扩充套件资料
1、国家标準分为强制性国家标準和推荐性国家标準。
(1)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準。
(2)对于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準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準。
2、行业标準由行业标準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準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準範围,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準代号。
哈哈亲爱的的回答:
国家标準是强制标準,强制性标準,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準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準,国家鼓励企业自愿採用。也就是说,强制性标準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範。
地方标準是推荐性标準,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範,不强制执行。
参考法律:
《标準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準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说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适用强制性标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予以制止和处
热心网友的回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
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準,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準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準,国家鼓励企业自愿採用。
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的产品,可以向***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誌。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誌出厂销售。
热心网友的回答:
《标準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準,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準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準,国家鼓励企业自愿採用。」也就是说,强制性标準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範,推荐性标準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範。《标準化法》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準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说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适用强制性标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予以制止和处罚。
严青青的回答:
当然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合同内容中对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準、行业标準履行,没有国家标準、行业标準的,按照通常标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和特定标準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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