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使用者的回答:
1、向一个或一抄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内容十分
确定。根据《公约》规定,十分确定,即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①标明货物的名称;②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③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或规定确定**的方法。
凡包含这三项基本条件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
3、表明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韩氏2号的回答:
我靠,。我也在找这个答案,孩子你猛了。
堂主vs碧剑的回答:
正在考试,万谢!!!
️构成有效发盘应具备哪些条件?
热心网友的回答: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特定的人是指发盘中必须有指定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法人,如某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受盘人可以指定一个,也可指定多个。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将发盘同在各种**上所作的普通商业广告以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区别开来。《公约》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作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因为,商业广告是面向社会公众的,不能构成一项发盘,通常只能视为邀请对方作出发盘。
但是,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发盘的条件,则此广告也可作为一项发盘。
2、内容十分确定。根据《公约》规定,十分确定,即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①标明货物的名称;②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③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或规定确定**的方法。
凡包含这三项基本条件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
3、表明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一项发盘必须清楚地表明发盘人愿意同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意旨,即订约意旨。承受约束的意旨是指发盘人在发盘中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发盘一旦得到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按发盘条件订立合同。
发盘人的订约意旨通常用「发盘」(offer)、「递盘」(bid)等术语表示,也可按当时的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的以往业务交住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但是,发盘人如果在订约建议中加注了一些保留或限制性条件,如,「以发盘人最后确认为準」、「以领到进口许可证为準」、「以货物未**为準」或「交易条件仅供参考」等,这就表明,即便对方表示接受,提出建议的一方也不承受约束。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能视为邀请对方发盘。
️构成有效发盘应具备哪些条件
热心网友的回答: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特定的人是指发盘中必须有指定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法人,如某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受盘人可以指定一个,也可指定多个。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将发盘同在各种**上所作的普通商业广告以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区别开来。《公约》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作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因为,商业广告是面向社会公众的,不能构成一项发盘,通常只能视为邀请对方作出发盘。
但是,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发盘的条件,则此广告也可作为一项发盘。
2、内容十分确定。根据《公约》规定,十分确定,即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①标明货物的名称;②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③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或规定确定**的方法。
凡包含这三项基本条件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
3、表明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一项发盘必须清楚地表明发盘人愿意同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意旨,即订约意旨。承受约束的意旨是指发盘人在发盘中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发盘一旦得到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按发盘条件订立合同。
发盘人的订约意旨通常用「发盘」(offer)、「递盘」(bid)等术语表示,也可按当时的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的以往业务交住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但是,发盘人如果在订约建议中加注了一些保留或限制性条件,如,「以发盘人最后确认为準」、「以领到进口许可证为準」、「以货物未**为準」或「交易条件仅供参考」等,这就表明,即便对方表示接受,提出建议的一方也不承受约束。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能视为邀请对方发盘。
️国际**实务多项选择题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若要撤回一项发盘,撤回通知必须
热心网友的回答:
c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髮价人发出接受通
知之前送达被髮价人。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冰风雪蓉的回答:
c 接受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要撤回接受,必须于接受生效之前撤回,接受生效后,合同已经成立,所以接受是不能撤销的。
️构成发盘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小叉的回答:
法律上有效的发盘,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特定的人是指发盘中必须有指定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法人,如某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受盘人可以指定一个,也可指定多个。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将发盘同在各种**上所作的普通商业广告以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区别开来。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十分确定,即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
1)标明货物的名称
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
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或规定确定**的方法。凡包含这三项基本条件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
3、发盘人须表明承受按发盘条件与对方成立合同的约束意旨
一项发盘必须清楚地表明发盘人愿意同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意旨,即订约意旨。承受约束的意旨是指发盘人在发盘中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发盘一旦得到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按发盘条件订立合同。发盘人的订约意旨通常用「发盘」、「递盘」等术语表示,也可按当时的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的以往业务交住情况或双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但是,发盘人如果在订约建议中加注了一些保留或限制性条件,如,「以发盘人最后确认为準」、「以领到进口许可证为準」、「以货物未**为準」或「交易条件仅供参考」等,这就表明,即便对方表示接受,提出建议的一方也不承受约束。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能视为邀请对方发盘。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如发盘由于在传递中遗失以至受盘人未能收到,则该发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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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盘的撤回
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在发出发盘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盘人之前,即在发盘尚未生效之前,将发盘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由于发盘没有生效,因此发盘原则上可以撤回。对此公约规定:
「一项发盘,即使一项不可撤销的发盘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受盘人。」业务中如果我们发现发出的发盘有误即可按公约的精神採取措施以更快的通讯联络方式将发盘撤回(发盘尚未到达受盘人)。
2、发盘的撤销
发盘的撤销指发盘人在其发盘已经到达受盘人之后,即在发盘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将发盘取消,废除发盘的效力。在发盘撤销这个问题上,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存在着原则上的分歧。公约为协调解决两**系在这一问题上的矛盾,一方面规定发盘可以撤销,一方面对撤销发盘进行了限制。
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发盘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于受盘人做出接受之前送达受盘人」;而公约第16条第2款则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
1)发盘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公约的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受盘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企业在同营业地处于其他缔约国企业进行交易,一般均适用公约。因此,我们必须对公约的上述规定予以特别的重视和了解。
狸的回答:
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一是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二是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三是发盘必须表明,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其约束;四是发盘必须送达 受盘人。 发盘效力终止的三个原因为:(1)由于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时。
在发盘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受盘人答覆,超过了有效期,原发盘即失效;(2)由于受盘人拒绝或还盘;(3)因战争、灾难或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
️国际**中,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热心网友的回答: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2.接受必须表达出来
3.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
4.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夏柢步的回答:
(1)接受必须由合法的受盘人作出。由第三者作出的接受,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新的发盘。
(2)接受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若只接受部分条件,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或提出有条件地接受,均不能构成有效接受,而只能视作还盘。
(3)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作出。如发盘中未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4)接受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如发盘中未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採用的,或採用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
️3、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热心网友的回答:
(1)向特定的人发出;
(2)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内容明确;
(4)送达受盘人。
️国际**问题3-2
七夕的你的回答:
题号:20题型的答案是a、合同
热心网友的回答:
17 装船前的24小时
热心网友的回答:
你这是做题哪是问问题,这是要收费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 公约 是联合国国际 法委员会在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即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基础上制订的。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按照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0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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