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机构“偷换”项目被判退一赔三 欺诈行为遭严惩 aspcms.cn

医美机构“偷换”项目被判退一赔三 欺诈行为遭严惩!杜某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向微信名为“某某医院Li2”的工作人员咨询“超声刀”医美项目,该工作人员自称是“新市区某某门诊部丽某”,为门诊部招揽客户,并介绍了“超声刀特惠8800起/次,12800送个聚拉提”。当天,杜某某前往某某门诊部,支付了12800元后接受了治疗。术后,杜某某对效果不满意,并认为自己做的项目是“黄金微针”,而不是之前咨询的“超声刀”。丽某解释说:“我们的‘超声刀’是杰赛斯的牌子,也叫再希斯,和‘黄金微针’一个牌子。”

医美机构“偷换”项目被判退一赔三

手术次日,杜某某发现发票名称显示为“*医疗服务*美容服务”,备注“射频类除皱(仪器)”。杜某某通过“12315”平台投诉某某门诊部,表示已做项目与咨询付款项目不同,但退款请求被拒。1月19日,杜某某在就诊记录中看到治疗项目一栏显示为“黄金射频”,梁某某作为医生签字确认,但杜某某未签字。3月18日,当杜某某再次询问时,丽某回复称:“当时做的‘射频提升’,并没有说‘超声刀’”。

杜某某随后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门诊部返还服务费1280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实上已经形成服务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本案中,某某门诊部存在虚假承诺服务内容、故意隐瞒关键信息以及项目内容差异显著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审法院判决某某门诊部退还服务费用12800元,并赔偿损失38400元。某某门诊部不服判决,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辩称从未雇佣或授权“丽某”从事营销活动,不存在“未提供服务”或“偷换项目”。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丽某”代表某某门诊部与杜某某洽谈服务内容,但某某门诊部无法提供“超声刀”服务,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治疗前告知项目变更,侵害了杜某某的知情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